土壤检测结果超标就一定需要治理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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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壤检测结果超标是土壤环境管理中常见的问题,但“超标”并不直接等于“需要治理”。判断土壤是否需要治理,需跳出“数值唯一论”,结合标准适用性、暴露途径、污染物有效性、土壤功能属性及自然本底等多维度分析,核心是评估超标是否会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真实风险。
标准的适用性是判断“超标”的前提
我国土壤环境标准体系以“风险管控”为核心,不同标准对应不同的土壤用途与保护目标。例如,《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》适用于种植食用农产品的农用地,关注污染物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的风险;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》则针对居住、商业、工业等不同用地类型,设定了不同的风险筛选值与管制值。
若错误套用标准,可能导致“虚假超标”。比如某工业场地未改变用途,仍作为工业用地使用,却用建设用地居住用地的筛选值判断超标,这种“超标”本身不具备风险意义,无需治理。因此,“超标”的第一步判断,是确认所采用的标准是否匹配土壤当前及规划的功能。
暴露途径是否存在决定风险是否真实
土壤污染物的风险需通过“暴露途径”传递至受体(如人体、农作物)才会产生危害。即使土壤污染物总量超标,若暴露途径被切断,风险也会消失。
例如,工业场地改造成停车场,地面被混凝土硬化,土壤中的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无法通过扬尘进入空气,也不会与人体皮肤接触;农用地种植的是棉花等非食用作物,重金属无法进入食物链——这些场景下,暴露途径不存在,即使超标也无需治理。
反之,若农用地种植叶菜类蔬菜,污染物可通过作物吸收进入食物链;建设用地作为住宅用地,儿童可能通过手口接触或吸入扬尘接触污染物——此时暴露途径存在,超标才需进一步评估治理。
污染物“有效态”比“总量”更反映实际风险
常规土壤检测多测量污染物“总量”,但总量仅代表土壤中污染物的总含量,并非全部能被受体吸收或利用。“有效态”是污染物中能被植物吸收、或通过浸出进入水体/空气的部分,更能反映实际风险。
以农用地镉污染为例,某土壤镉总量超标(0.8mg/kg,超过农用地筛选值0.6mg/kg),但通过DTPA提取的有效态镉仅0.1mg/kg(远低于作物吸收阈值),此时水稻对镉的吸收量不会超过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》(0.2mg/kg),无需治理。
建设用地中,若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总量超标,但通过浸出毒性试验测得的可溶出量极低,说明污染物难以进入地下水或空气,风险可控,同样无需治理。
土壤功能属性决定治理的必要性
土壤的功能属性(如农用地、建设用地、生态用地)直接决定了治理的优先级与要求。不同功能的土壤,对污染物的耐受程度不同。
例如,农用地中,种植食用作物(如水稻、蔬菜)的土壤需严格管控重金属与农药残留,若超标可能导致农产品超标;但种植非食用作物(如花卉、林木)的土壤,即使污染物超标,只要不影响作物生长,无需治理。
建设用地中,工业仓储用地的风险筛选值高于居住用地——某场地苯含量为2mg/kg,若作为工业用地,未超过筛选值(4mg/kg),无需治理;但若规划为住宅用地,筛选值为0.6mg/kg,此时“超标”需进一步风险评估,甚至治理。
自然本底超标≠需要治理
部分地区的土壤因地质背景原因,污染物本底值高于国家标准,如石灰岩地区的土壤镉背景值可达0.5-1.0mg/kg(超过农用地筛选值0.6mg/kg),或矿区周边土壤的重金属本底值较高。
自然本底超标需与人为污染区分:若土壤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区域背景值的95%分位值,且未对受体(如农作物、人体)造成危害,无需治理。例如,某石灰岩地区的农用地,镉背景值为0.8mg/kg,作物镉吸收量未超过食品标准,即使超过国家筛选值,也属于自然本底,无需干预。
但若土壤污染物含量显著高于背景值(如超过2倍),则可能存在人为叠加污染,需进一步排查污染源并治理。
风险评估是判断治理必要性的核心工具
无论何种场景,判断土壤超标是否需要治理的核心是“风险评估”——通过危害识别、暴露评估、毒性评估与风险表征,计算污染物对受体的健康风险(如非致癌风险商HQ、致癌风险CR)。
例如,某建设用地土壤砷含量为20mg/kg(超过居住用地筛选值15mg/kg),通过风险评估发现:儿童通过手口接触的暴露量为0.001mg/(kg·d),砷的参考剂量(RfD)为0.0003mg/(kg·d),HQ=3.3(大于1),说明存在非致癌风险,需治理;若另一场地砷含量为18mg/kg,但暴露途径仅为皮肤接触,HQ=0.8(小于1),则风险可接受,无需治理。
风险评估需结合土壤用途、暴露人群(如儿童、成人)、暴露时间(短期/长期)等因素,是避免“过度治理”或“治理不足”的关键手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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