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EACH检测中物品与物质的定义区别及检测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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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ACH法规(EC 1907/2006)是欧盟化学物质管理的基石,而“物质”与“物品”的定义区分是合规的起点——二者的监管逻辑截然不同,直接决定企业需履行的检测、申报义务。本文结合REACH条款与实际案例,拆解物质与物品的定义边界、核心区别,以及对应的检测要求,帮助企业快速理清合规路径。
REACH法规下“物质”的明确定义与示例
根据REACH法规第3条第1款,“物质”指化学元素及其化合物,包括天然存在或人工制造的,无论是单独存在还是作为配制品中的成分。简单来说,物质是化学组成明确的“纯实体”或“配制品中的活性成分”,其身份由化学成分唯一确定。
例如,纯苯(C6H6)是人工合成物质,氯化钠(NaCl,食盐主成分)是天然物质;而油漆中的丙烯酸树脂、塑料中的聚氯乙烯(PVC)树脂,虽以配制品成分形式存在,仍属于“物质”——因为它们的化学组成是功能核心(树脂决定油漆附着力,PVC决定塑料硬度)。
需注意的是,“配制品”(如胶水、涂料)是物质的混合物,但配制品本身不是“物质”;但配制品中的每个成分,仍是REACH监管的“物质”。
REACH法规下“物品”的定义与核心特征
REACH法规第3条第2款对“物品”的定义是:“具有特定形状、外观或设计的物体,其功能主要由形状、外观或设计决定,而非化学成分。”这里的关键是“功能依赖形态而非化学”——物品的价值在于“形状或设计”,而非组成它的物质本身。
常见物品包括手机(功能依赖硬件结构,而非金属塑料的化学成分)、棉质T恤(保暖依赖织物结构,而非棉纤维成分)、木质椅子(支撑依赖椅腿设计,而非木材成分)。甚至装有墨水的钢笔,钢笔本身是物品(功能依赖笔杆笔尖设计),墨水是配制品(物质组合)。
若物体功能同时依赖成分与形状,需看“主要功能”:比如抗菌不锈钢杯,核心功能是“装水”(依赖形状),抗菌是附加功能,因此仍属于“物品”。
物质与物品的核心区别:三个本质维度
物质与物品的边界并非“是否固体”,而是三个本质维度:
其一,存在形态:物质是“未成型的化学实体”(如塑料颗粒、颜料粉末)或“配制品成分”;物品是“成型的功能物体”(如塑料杯、油画)。例如,聚乙烯颗粒是物质,用它做的购物袋是物品。
其二,功能来源:物质的功能是“化学/物理性质”(如硫酸的腐蚀性、活性炭的吸附性),由成分决定;物品的功能是“使用功能”(如购物袋装东西、椅子支撑),由形状决定。
其三,供应链角色:物质是“生产原料”(如纺织厂采购的涤纶纤维,用于生产布料);物品是“最终/中间产品”(如服装厂生产的衬衫,用于销售)。
物质的REACH检测要求:注册为核心的全维度评估
REACH对物质的监管以“注册、评估、授权、限制”为核心,检测是注册的基础——企业需提交数据证明物质安全性。
物质检测内容包括四类:一是“成分鉴定”,通过GC-MS、HPLC等定性定量分析组成(如确认塑料树脂的单体含量);二是“理化性质”,检测熔点、沸点、闪点等(如判断溶剂挥发性);三是“毒理性质”,评估急性毒性、致癌性等(如染料的致癌风险);四是“生态毒理性质”,检测水生毒性、生物累积性(如农药对鱼类的影响)。
对于产量≥1吨/年的物质,企业需向ECHA提交“技术档案”,包含上述检测数据;产量≥10吨/年的,还需提交“暴露场景”(说明生产、使用中的风险)。未注册的物质禁止在欧盟销售。
物品的REACH检测要求:聚焦SVHC与限制物质合规
REACH对物品的要求更针对性,无需注册,但需满足三点:
首先是“SVHC通报”:若物品中SVHC(如双酚A、多环芳烃)含量≥0.1%且年出口≥1吨,需向ECHA通报。检测需用LC-MS、ICP-MS等定量分析,例如儿童玩具中的邻苯二甲酸酯含量。
其次是“限制物质合规”:REACH附件XVII列出200+种限制物质(如铅、汞),物品中含量需低于限制值。例如儿童玩具铅含量≤0.01%,纺织品偶氮染料≤30mg/kg,检测需依据EN 71-3、ISO 14362-1等标准。
最后是“信息传递”:若物品使用涉及风险(如含阻燃剂的沙发),需向下游用户提供安全信息(如“避免长时间接触”),这些信息需基于检测数据。
物品中“有意释放物质”的特殊检测要求
若物品中的物质“被有意释放”(即设计时意图让物质释放以发挥功能),则该物质需按“物质”要求注册。例如,抗菌菜板中缓慢释放的银离子(SVHC),属于“有意释放物质”,生产商需注册并提交毒理、生态毒理数据。
判断“有意释放”的关键是“企业意图”:若释放是“功能必需”(如空气清新剂释放香味分子),则属于;若为“偶然渗出”(如塑料杯塑化剂老化渗出),则不属于。有意释放的物质,检测要求与普通物质一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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