化妆品原料REACH检测中香料物质的REACH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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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ACH法规(《关于化学品注册、评估、授权和限制的法规》)是欧盟管控化学品安全的核心框架,而香料作为化妆品原料中影响感官体验的关键组分,因可能含致敏、毒性或环境持久性物质,其REACH合规是化妆品企业进入欧盟市场的“必答题”。本文聚焦化妆品原料中香料物质的REACH具体要求,从注册义务、安全数据、致敏性评估到限制与授权规则,拆解企业需落地的核心动作。
香料物质的REACH注册义务判定
REACH注册义务的核心触发条件是“年生产/进口量”——欧盟境内制造商或进口商若年生产/进口某香料物质(或含该香料的混合物)超过1吨,无论用途是化妆品还是其他行业,均需履行注册义务。例如,某中国企业向欧盟进口一种单体香料用于化妆品调香,若年进口量达1.5吨,即使该香料仅用于化妆品配方,仍需按REACH要求提交注册 dossier。
复配香料(即“香精”)的注册判定需拆分到单体:若复配物中某一单体香料的年用量超过1吨,该单体需单独注册;若复配物整体年用量超1吨但所有单体均未达阈值,则复配物无需注册,但企业需向下游化妆品企业提供包含所有单体成分的安全数据表(SDS)。例如,某香精由10种单体组成,其中单体A年用量1.2吨、其他单体均为0.5吨,此时仅单体A需注册,复配物本身无需注册,但SDS需明确标注单体A的含量及注册状态。
下游化妆品企业需特别注意:若从欧盟境外进口含香料的化妆品原料,需确认供应商是否已完成该香料的REACH注册。若供应商未注册且年用量超1吨,下游企业需自行承担注册义务——这意味着企业不能仅依赖供应商的“口头承诺”,需索要注册编号并在ECHA数据库中验证。
香料物质的REACH安全数据要求
REACH注册的核心文件是“技术 dossier”,其中安全数据需覆盖理化性质、毒性、生态毒性三大类。针对化妆品用香料,需额外补充“人体暴露场景”数据:例如,香料用于面部精华时,需计算消费者通过皮肤接触的日暴露量(DER);用于喷雾香水时,需评估吸入暴露量——这些数据需与化妆品的实际使用方式(如涂抹频率、停留时间)绑定,而非泛泛的“通用暴露场景”。
安全数据表(SDS)是企业传递香料安全信息的关键载体,其中第3部分“成分/组成信息”需严格遵循REACH要求:若香料是复配物,需列出所有含量≥0.1%的单体;若其中含REACH附件XVII限制的致敏性香料(如芳樟醇、香叶醇),即使含量低于0.1%,也需在SDS中注明。例如,某香精含0.05%的芳樟醇(致敏原),虽未达0.1%的常规阈值,但因芳樟醇属于附件XVII限制物质,仍需在SDS中明确标注“含芳樟醇(0.05%)”。
SDS的第12部分“生态毒理学信息”需特别关注香料的“环境持久性”——例如,麝香类香料(如佳乐麝香)因不易降解,需在SDS中说明其对水生生物的毒性数据(如EC50值),这与REACH附件XVII对麝香的限制要求直接衔接。
香料物质的REACH致敏性评估要求
致敏性是化妆品用香料的“高频风险点”,REACH要求注册时需提交完整的致敏性试验数据:单体香料需通过OECD 429(豚鼠最大值试验)或OECD 492(小鼠局部淋巴结试验,LLNA)获取皮肤致敏潜力数据;复配香料需评估“组分间的协同致敏效应”——即多种致敏原共同存在时,是否会降低致敏阈值。例如,某复配香精含芳樟醇(致敏原A)和香叶醇(致敏原B),即使两者单独含量均低于致敏阈值,也需测试混合后的致敏性,避免“1+1>2”的风险。
致敏性评估的核心是计算“安全边际(MOS)”:MOS=无观察到致敏效应水平(NOEL)/消费者日暴露量(DER)。REACH默认MOS≥100为“可接受风险”——例如,某单体香料的NOEL为600mg/kg bw/day,用于面霜时的DER为0.6mg/kg bw/day,MOS=1000,符合要求;若MOS=50,则需进一步降低用量(如将DER降至0.06mg/kg bw/day)或寻找替代物。
对于被分类为“致敏原1类或2类”(按CLP法规)的香料,REACH要求额外提交“人体斑贴试验”数据——即招募志愿者进行皮肤接触测试,验证实验室数据的真实性。例如,某香料通过LLNA试验被分类为致敏原2类,企业需补充100名志愿者的斑贴试验数据,证明其在化妆品中的使用量(如0.01%)不会导致皮肤过敏。
REACH附件XVII对香料物质的限制规则
REACH附件XVII是“限制物质清单”,其中多条条款直接约束化妆品用香料,企业需重点关注以下三条:
一是“致敏性香料的标签与限制”(条款26):明确26种致敏香料(如芳樟醇、香叶醇、柠檬醛)在化妆品中的标注要求——驻留类化妆品(如面霜)中含量≥0.001%、冲洗类(如洗发水)≥0.01%时,需在标签上标注“含[香料名称]”。例如,某面霜含0.002%的芳樟醇,需在标签上注明“含芳樟醇”,否则将被欧盟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“标签违规”。
二是“麝香类香料的限制”(条款68):佳乐麝香、吐纳麝香等7种多环麝香在化妆品中的限量为0.01%(佳乐)或0.1%(吐纳);二甲苯麝香等硝基麝香则被完全禁止。例如,某香水配方含0.015%的佳乐麝香,即使年用量未达注册阈值,也因违反附件XVII限制而无法上市。
三是“CMR物质的禁止”(条款15):若某香料被分类为致癌、致突变或生殖毒性(CMR)1类或2类,除获得授权外,禁止用于化妆品。例如,某含苯环的香料被ECHA认定为CMR 2类,即使调香效果极佳,也不能用于化妆品原料。
香料物质的REACH授权要求
REACH附件XIV(“授权物质清单”)中的香料,需通过授权程序才能在欧盟使用。目前附件XIV中涉及的香料较少,但企业需关注ECHA的“滚动行动计划”——若某香料被认定为“具有不可接受的健康或环境风险”且无合适替代物,可能被纳入清单。
授权申请需提交的核心材料包括:1、用途说明(明确用于化妆品的具体场景,如“用于高端香水的前调,用量0.005%”);2、风险控制措施(如采用微胶囊技术减少皮肤接触量);3、替代分析(证明当前无更安全的香料能达到相同的调香效果);4、社会经济分析(证明使用该香料的收益大于风险,如“该香料能提升产品溢价30%,且年销售额达500万欧元”)。
授权的有效期为5年,到期后需重新申请。企业需在到期前1年启动续期准备,重点更新替代物的研发进展(如“替代香料X已完成实验室测试,预计2年内可量产”)和风险控制措施的优化(如“用量从0.005%降至0.003%”),避免因授权过期导致产品下架。
化妆品企业的香料REACH合规实操要点
一是“供应商管理”:建立香料供应商的“合规档案”,要求供应商提供SDS、注册编号、致敏性数据、附件XVII合规声明,并定期(每年1次)更新。例如,某供应商提供的SDS未标注单体成分,需要求其补充,否则终止合作。
二是“配方追溯”:建立化妆品配方的“香料成分数据库”,记录每批产品中香料的单体组成、含量、来源。例如,若配方中含芳樟醇,需标注其含量(如0.0015%)、是否符合附件XVII的标注要求,并关联供应商的合规档案。
三是“文档留存”:保留所有与香料合规相关的文档(注册证书、SDS、致敏性报告、授权申请文件)至少10年。欧盟市场监管部门(如德国的BVL、法国的ANSM)可能随时抽查,若企业无法提供文档,将面临产品召回、罚款(最高可达年营业额的4%)等处罚。
四是“动态跟踪”:订阅ECHA的“香料物质更新提醒”,关注附件XVII、XIV的新增内容。例如,若ECHA宣布将某香料纳入附件XIV,需在6个月内启动授权申请准备,避免供应链中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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